文/林牧晨
1.
人类的认识能力至今未能洞悉一只蚂蚁的全部奥秘,更谈不上对一切物质和精神的现象作出彻底的解释。如果说天地万物包括无边无际的宇宙是一个神所创造的,那么这个神无疑远远超出了人类能够认识的范畴。所以,对明白人来说,所谓神,只是一种猜想,或者干脆就等于“不可知”。
信神,就是相信有不可知的存在。不信神,未必不相信有不可知的存在。所以,面对着浩瀚的不可知领域,信神与不信神的结果是一样的。
也许有某些“无神论者”认为自己已经掌握了“科学”,而科学是万能的;于是他们就可以解释宇宙中的一切。这样的人显然是无知的,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无知,他们不懂得越是有知识就越是明白自己所知太少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
也许某些信神者认为自己已经认识了神,于是就可以解释一切:只要把一切都“归于神”就得了。但这种方法等于什么解释也没有。他们的错误,是把自己对神的想法等同于真理,他们以对不可知的武断评说排斥了老老实实的探究。
如果“神”这个字包含着人类对不可知的诚实态度,那么有关于神的一切争斗就不会发生。
2.
宗教战争当然不是神与神的争斗,它全是愚妄的人借用神的名义所进行的恶行。
号称信徒者都把自己对神的解释视为唯一的真理。所以,人世间并无一种群体叫“信神者”。一种宗教的信徒在另一种宗教信徒的眼里,岂但不是信神者、属灵人,几乎就是异类、魔鬼、敌人。
世界上不但有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东正教、摩门教、印度教、佛教、道教等等大类的区别,还有在这些宗教群体之中各种派别的区别,在这些不同的门派间所发生的矛盾、隔阂、争斗和残杀已经持续了几千年、并且还在继续着。
战争有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区别。但宗教战争是谈不上正义的。
战争往往会造就暴政的强大,宗教战争也同样可以造就强大的暴政;诉诸武力、暴力、强制力的宗教与专制主义的政治本质相同。
3.
千百万人信神、拜神,多数是为了给自己精神安慰,也有的也是为了得到实在的利益。所以宗教活动往往和慈善活动结合起来,否则就难以吸引信众。虽然宗教活动的费用与施舍都来自于信徒,但它可以用妥当的规矩使操作者扮演成善行的使者,一如政府虽取之于民、但也善于用之于民,便成为人民拥护的好政府。
政府的功能是处理众人的利益关系,宗教的功能是提供信徒的精神需要。进衙门与进教堂都各得其所。所谓政府,其实就是那么些个官员;所谓宗教,其实就是那么些个神职人员。
政府官员由民选产生,是民主政府,由暴力产生,是专制政府。
宗教界没有“普选”,全凭神职人员的操作能力与信徒的合作来决定其兴衰。有的靠出色的宣传活动来吸引人,有的靠地区或族群的亲和力来吸引人;也有使用暴力或者施加精神压力来壮大其势力的。有随和的宗教和严厉的宗教,但绝无民主宗教。宗教的特点是排斥异己,民主政治则是多元共存。
把宗教与政治绑在一起,只会使双方的缺陷结合起来,酿成绝症,走向专制。
4.
以求真的态度信神者,无须参与宗教活动,他们在任何场所都可以与神“交流”。
人们走进教堂,不是去找神,而是找人。找“合得来”的同伴,以神的名义组织人与人的交流。而其中最主要的是行善举和得利益的人在神的面前都平等卑谦的情绪配合。在不可知亦即不存在的唯一主宰面前跪下,自然也就超越了“尘世”的芸芸众生,以神的名义,不但主宰了自己的心,也沾神的光成为主宰宇宙力量的一份子,其自慰自满的感觉来得也自然。
但人们一般不会如此冷酷的自我剖析。人们愿随情感的推动去领略友善的喜乐,宗教对他们完全是感情的寄托,与理智无关。
人们对自身有太多的不满,人们都希望自己变得完美无缺,于是只有依靠幻想与信念来塑造完美的自我。众多相似的心愿交织起来,最终造就了神的形象。
5.
神是什么模样的?是光头的如来?大胡子的耶苏?是讲印度话的还是说希伯来语的?他们是自己写了些文字还是任命他人记录了自己的演说?———对这类太基本的问题,信徒是不回答的,也是不知道的。因为神是不可探测、怀疑、揣摩、猜想的。信徒对神的态度只有一个“信”字:信则灵、不信则不灵;信则得救、上天堂,不信则不得救、下地狱。
这种盲从盲信的造神活动极其普遍地重现在对少儿的教育中,也一再显现于专制政治领域。
专制主义也少不了造神运动:它捧起的图腾主要包括:领袖、政党、国家、政府、军队、警察、首长、官员、制度、政策、主义、等等。它会造出一些真正具备威慑力的尊神,使触犯者遭受惩罚,下地狱或者监狱、炼狱。
宗教信徒唯一应服从的是他所信的神,所以真正的信徒与专制主义政权最终不相容。
不信神者当不会向专制集团制造的图腾下跪,所以真正的“无神论者”与专制主义绝不相容。
唯有见利忘义者、卑微懦弱者、愚昧蛮横者与专制主义相合;专制主义的“真身”就是奴隶、奴才和奴隶主三位一体的“和谐社会”。
6.
对信仰的管制一如对寻偶与生育的管制一样,是一部分人为了强化自己的特权扩展自己的私利而对大众的侵犯与侮辱。
民主国家的功能之一就是让所有的人可以自由地生活,可以在物质与精神上都获得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保护。
信仰的自由就是人们可以任随自己的心愿去相信或不信任何图腾,也不允许任何一种宗教或类宗教去干涉人们的自由。
信与爱、憎一样都只依赖于人心,不可强求。对某一尊神是信或不信,如同对国家爱与不爱、对领导是否拥护一样,都不能成为压迫人的理由。
人类社会的进步,使宗教、信仰、精神生活的选择范围大大扩展,使许多历史上一再重复的恶斗逐渐消弥,也使人类对不可知之神的认识一再提升;对此,真正的信神者和无神论者都该感到欣慰。
原载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