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奎德:近代宪政的演化(2)大宪章的缘起

 

评论/陈奎德

 

上次我们谈到中世纪传下来的三项新因素有助于近代宪政出现:一是基督教伦理的基本原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则是条顿(即泛日尔曼)民族关于契约的政治理念,第三就是英国的国会制度。

其实英国人的成就远不止此,客观地说,英国是对于人类宪政贡献最大的国家。

有人问,英国根本连一部成文宪法都没有,怎幺谈得上对宪政的贡献呢?确实,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但是,人类的宪政又确实开始于英国。什幺原因呢?这里涉及到什幺是宪政的问题。宪政,就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是以被授予的权力为范围的,粗略地说,指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是被民意所限制的。

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正象一头在笼子之外的老虎,是很危险的,它可能为善,更可能作恶。宪政就是把权力这头老虎降伏在民意的笼子之内的办法。英国人首先做了这件事,因此被人们称作宪政的发明者。宪政制度使得君主或其它统治者,无论其本性如何,没有实行暴政的可能。从英国历史看,每出一个暴君,人民就削弱一次君主的权力。结果变成现在这样的没有实际政治权力的挂名的虚君。

其中最初的一步,就是我们今天要谈的,公元1215年的“大宪章”(MagnaCharta)。当时英国国王是约翰(JohnofEngland,1167-1216),他是著名的狮心王理查的弟弟,一个典型的暴君,残酷昏庸。他趁理查一世及其继承人在统领十字军东征期间战败被俘的机会夺权,后来又把本应继承王位的侄子挖掉双眼,然后杀死。在外交方面愚昧无知狂妄自大。他对法国开战,大败而归,把英国在欧洲大陆的领土全部丧失了。失败后仍不甘心,还想起兵复仇。在国内则禁锢贵族家眷﹐买官渎爵。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英国贵族愤怒了。因为约翰王一再侵犯他们的权利,所以大家一起拒绝他调兵的命令。在主教朗登(Langdon)的领导下,贵族们开了一个会议,起草了一个宪章,这就是著名的“大宪章”。宪章里这样写到:

“除了经过同一阶级的人的合法审判,或是依照本国的普通法,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强占、剥夺法律保障、充军或其它损害。”
宪章内还包括“禁买卖司法权﹑禁止随意占领他人土地﹑决策时须征询贵族意见﹐若违反宪意﹐贵族有权推翻国王”等条款。

这个大宪章,划定了国王与贵族双方权利的明确界限,从而在历史上以公开律法条文的形式限制了过去曾是无限的王权,这预示着 ,一场君权与贵族权利之间的重大斗争已经不可避免了。

 

原载 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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