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奎德:近代宪政的演化(9)欧洲专制时代及其内部张力

 

评论/陈奎德

 

除了英国、荷兰、波兰、瑞士之外,其他欧洲国家在16—18世纪这段时期都在趋向于法国式的君主专制。

在西班牙,由于国内各种力量无法联合起来对抗国王集权,因此,哈布斯堡(Habsburg)王朝得以建立起专权的统治。国王可以任意支配巨额税收,根本不需要国会批准。贵族获得免税待遇,与国王构成利益共同体,因而缺乏限制王权的意愿。不过,西班牙的中央集权的力量与程度都没有法国那样大。因为国会在宪法上还保留着控制司法与税收的权力。当然,它们只是早期遗留下来的东西,是一种传承自历史的花瓶。是消极的,不是主动的;是因地制宜的,不是普遍适用的。它们的作用可以有时限制国王的过于无理的意旨,但是不能成为宪政国家的可靠基地,更无法组成代议制民主政府。

在日耳曼,各地方诸侯仿效法国国王,强化自己的权力。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平条约规定宗教事务由各国国王决定,在国王所管辖的区域内,或是罗马天主教,或是路德新教,概由国王作主。17世纪中,日耳曼境内的重要国家的君主都致力于巩固自己的独裁,日耳曼大多数地方的议会都被取消了,帝国的议会在地方议会消灭后也成了一个只供清谈的躯壳。普鲁士的威廉(William Frederick,1640-1688)大选侯把地方议会和行政机构严格置于国王的御前会议之下,该普鲁士方式成为一种专制模式,变成其他日耳曼国家模仿的对象。

在斯堪底那维亚半岛和俄罗斯,国王借助老百姓的合作铲除了贵族独立的可能。但是,由此确立的俄国沙皇的专制变得更加强大。虽然有若干代表性的议会仍然在俄国西部开会,虽然罗曼洛夫王朝的建立是由各主要城市的代表会议推选的,不过,这些都并不妨碍沙皇的高度专权。

即使是在荷兰、波兰、瑞士这些君权力量不太强的国家,民意的表达与功能也是相当有限的,在不少的方面受到了抑制。只有英国,正如我们上次所述,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建立起了宪政的基本框架,虽然当时政治参与的渠道还很狭窄,但是制度性的架构最先在那里搭起来了,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欧洲各国往下的发展,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酝酿,特别是在英国发展的启示下,一些敏锐的思想家的著作的影响,一场浩大的社会政治风暴就要降临了。

我们下一次要探讨的,就是大风暴前的重要思潮及其社会影响。

 

原载 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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